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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11 3:14:00

7月5日,家住上溪的陈先生的14岁孩子小陈带着自己的压岁钱,跟同学小唐来到了上溪云溪手机大卖场。精心挑选后,小陈买了两台5G(元/台)、一台4G(元/台)的vivo手机,合计元,自己持有一台,并送了弟弟和小唐各一台。

7月7日,陈先生找到了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溪所,“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我觉得商家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不合理。”陈先生说。

陈先生称,他在发现后的第一时间便带上小孩找商家退货退款,但是对方不同意。商家认为开门做生意哪有不卖的道理?并且,该手机已被使用过,影响二次销售,因此在手机本身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同意退货退款。受理上述投诉后,上溪所工作人员于7月9日上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两位消费者年龄为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花费数千元购买手机不属于该年龄段的小孩必须配备的生活用品或学习用具,显然与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符。商家在交易过程中未与其监护人进行确认,法律对其交易行为不予保护。此外,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陈先生对其孩子的交易行为拒绝追认,该交易行为属于无效合同行为。

商家直接将手机出售给两个14周岁的小孩,存在一定过错。同时,家长没有教育管理好孩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且手机已经激活使用,影响二次销售。最终,经过调解,陈先生留下一台元的5G手机,将另外两台退给了商家,商家退给了陈先生元,并由小唐同学的家长私下赔给陈先生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近年来,因未成年人私自进行大额消费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商家要本着诚信经营的角度出发,应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在发现未成年人购买手机、游戏机等高价值商品时,应视情况而为之。同时家长也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培养孩子正确的消费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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